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小区为自管小区,王某系该小区业主。王某对于小区物业费涨价持有异议,未再缴纳过物业费。后该小区业委会因王某长年未交纳物业费,不允许王某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小区业委会排除妨害,允许王某的车辆在该小区内停车。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件焦点是,该小区内部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关于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并未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根据是否缴纳物业费来决定小区业主是否可以进入小区停车。因此,小区业委会阻止王某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的行为构成对王某的妨害。故法院判令该小区业委会允许王某的车辆在该小区内停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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